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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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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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伟律师、钟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2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0292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9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97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6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336266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02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8763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3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84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552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0%;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80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
反对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548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3%;反对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7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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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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