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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制订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

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和自身流动性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1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

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

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

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2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尽快实施具体方案。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3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除本规划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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