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1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2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时间以董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为准。
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3:00在成都
市郫都区西芯大道1号新希望高新皇冠假日酒店召开,该现场会议系由公司董事长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72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436%。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6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77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8830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3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24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282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28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41%;反对5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282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28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41%;反对5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
6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2068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62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就本议案的审议,席刚先生、朱川先生、张帅先生、郑世锋先生、褚雅楠女士、付永猛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9.01子议案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718827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杨志清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02子议案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914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Universal Dairy Limited、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席刚先生、朱川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9.03子议案3:《关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4253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朱川先生、张帅先生、郑世锋先生、褚雅楠女士、付永猛先生、王化银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882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9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张艳
___________胡翔宇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卢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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