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证券简称:新农股份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4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1106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28%。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110457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5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209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4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31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90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2.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0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1%;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0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1%;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0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1%;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5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8%;反对1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05%;反对1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04%;弃权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