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国浩律师(乌鲁本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或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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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本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王燕梅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6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利登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下年15:00在新疆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新疆交建科研楼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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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本齐)事务所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4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表》
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95,245,979股,占公司总股本
45.7335的%,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
290,304,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68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73人,代表股份4,941,77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7655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
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94,872,12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34%;反对24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4%;弃权1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2.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95,040,42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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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99.9304%;反对131,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94,946,22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85%;反对155,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弃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经查验《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
计表(现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察表决结果(合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上述第3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余议察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二四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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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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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
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温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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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