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1证券简称:新疆交建公告编号:2024-102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解除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述
2020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察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的议案》。公司将位于察县西面省道313线与国道219线交叉路口东南边的国有农业用林地(面积:16593.08亩)承包
经营权进行对外转包,转包经营期限50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69年12月31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由于新疆景橡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橡公司”)已无法履行
租金支付义务,为避免景橡公司应付租赁款进一步增加,需解除公司与景橡公司双方的合同义务。本次解除协议的签订是为公司权益不受损害,保护股东利益。
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同意拟签订解除协议。
二、本次拟签订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景橡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避免扩大损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解除事宜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和后续签订的《〈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合同补充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为上述协议解除之日。
二、《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后,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并通知甲方按现状接收返还移交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十日内完成接收工作,甲方逾期未接收的视为乙方已完成移交工作。
三、本协议签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在原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承担
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乙方欠付的土地承包费仍需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计算至乙方将土地移交至甲方次日止,同时不免除乙方在原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也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承包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自《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和后续签订的《<国有农用地转包经营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生效以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与新疆景橡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是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签订解除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尚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解除协议》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