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8证券简称:鹏鼎控股公告编号:2024-057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监事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
接到股东深圳市亨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祥创业投资”)的通知,因亨祥创业投资注销清算,其持有鹏鼎控股股份196238股(占公司总股本0.0085%)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非交易
过户手续,并于2024年9月1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亨祥创业投资将其持有的鹏鼎控股股份过户至其合伙人苗春娜女士名下,苗春娜女士为鹏鼎控股职工监事,其持股数量相应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交易过户情况
过出方过入方过户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股份性质比例(%)
亨祥创业投资苗春娜1962380.0085%非限售流通股
二、公司监事苗春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监事苗春娜女士通过亨祥创业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变为直接持有,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非交本次变动后占公司总姓名直接持股数易过户数直接持股数股本比例股份性质量(股)量(股)量(股)(%)
苗春娜01962381962380.0085%非限售流通股
以上亨祥创业投资为公司首发上市前员工持股平台,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公司职工监事苗春娜通过亨祥创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6238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苗春娜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6238股。
三、其他说明
1、亨祥创业投资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正式刊发招股说明书之日前十二
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则自上述增资完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上述方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延长股份限售的承诺:
将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解除限售日期自2019年9月18日延长至2020年2月27日。在此限售期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2020年2月28日起,每12个月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20%,直至持有首发前股份全部解除锁定限制。
截至本次非交易过户前,亨祥创业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2、公司职工监事苗春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正式刊发招股说明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则自上述增资完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述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苗春娜女士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并继续严格遵守以上相关承诺。
3、亨祥创业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项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办理鹏鼎控股股份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