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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38证券简称:鹏鼎控股公告编号:2024-055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区厂房A11

栋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66815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780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2%。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39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4624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9.9903%;其中中小股东3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7979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6%。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072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9%;反对33509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8%;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427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15%;反对3350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62%;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306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6%;反对332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9%;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661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760%;反对33270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93%;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283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3%;反对3327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1%;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638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639%;反对33272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03%;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2025年业绩指标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21047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5%;反对33505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6%;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402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79%;反对33505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41%;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艳晖律师、杨涵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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