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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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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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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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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