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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装备: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

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

1、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1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3、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4、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股利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21、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单独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股利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然后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时应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和论证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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