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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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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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券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因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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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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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所属单位或者部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
的关系、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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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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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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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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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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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悉内幕内幕信息
身份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人序号知情人员联系方式信息方式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注)(注)
号码部门/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内容3公开时间5
(注)(注)姓名24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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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
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
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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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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