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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西威: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7 00:00 查看全文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及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公司编制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五)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报回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积极回报股东的理念,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余孝海夏志武2024年9月6日(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段拥政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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