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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臣健康:君泽君关于名臣健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

邮政编码:518035电话:(0755)33988188

28&29 Floor Rongchao Economic Trade Center No.4028 Jintian 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35

Tel:(0755)33988188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13:30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建名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3: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4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

2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0260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70%。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51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917%;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44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0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3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5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9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鉴于本议案涉及董事陈建名先生、彭小青先生及陈东松先生的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在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分别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7782170股、1307350股及1068090股。

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鉴于本议案涉及为董事陈建名先生、彭小青先生及陈东松先生购买责任保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在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分别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782170股、1307350股及106809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6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建名先生、彭小青先生、陈东松先生、梁锦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陈建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0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建名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彭小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7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彭小青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陈东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东松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梁锦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梁锦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高慧先生、陈景华先生、吴小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选举高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高慧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陈景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0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景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3.选举吴小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吴小艳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杜绍波先生、崔凤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选举杜绍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杜绍波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崔凤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1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崔凤玲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0(本页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姜德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韩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刁雁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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