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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18证券简称:蒙娜丽莎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7044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礼标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文华南路保利中心 T2 栋蒙娜丽莎大厦 30 楼

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28536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2479股(详见注1)的66.850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74619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2479股的65.9845%。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9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2479股的0.8657%。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916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8802479股的0.865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15181483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6379004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8802479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蒙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在表决中进行了回避,回避表决股份为10105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273275262股。

表决情况:同意27121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0%;

反对1890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8%;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70%;反对1890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87%;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蒙娜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韦显豪律师、肖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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