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
营机构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
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价格波
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和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七条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及实施、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采购及市场等相关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套期
保值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审计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
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二)当发生期货业务合规问题或公司期货头寸重大风险状况时,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都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