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1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2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
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章减持与增持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监管指引》以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监管指引》第五
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6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
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股份增持结果公告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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