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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印章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印章分类

第三条印章分为法定代表人印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

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部门专用章及业务管理类印章。

(一)法定代表人印章指因公使用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

(二)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为对外代表公司的印章。

(三)董事会、监事会印章为代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印章。

(四)部门专用章为公司各部门对内使用的代表本部门的印章。

(五)业务管理类印章指因业务管理需要应当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印章刻制更换的申请和审批:(一)法定代表人印章、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务负

责人、总裁(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刻制。

(二)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务

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刻制。

(三)董事会印章,经董事长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刻制;监事会印

章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刻制。

(四)各部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和业务管理类印章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

务负责人批准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刻制。

(五)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前述批准权限申请重新刻制。

(六)公章应当使用牛角材质,其他印章可以使用牛角材质,也可以使用其他材质。

第五条公司各类印章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制印单位刻制。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停用

第六条公司对印章的管理,采用“审用分离、分散管理”办法,印章保管人具有保管与监督使用的责任。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审计部负责保管、监督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不同的印章应分别由不同的人保管。

(三)报关专用章由关务科负责保管、监督使用。

(四)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监督使用。

(五)部门专用章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业务管理类印章由所需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用印范围和审批:

(一)公章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发送以公司名称制作的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以公司名义制作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4、公司制发的各类证件等;

5、应当代表本单位加盖公章的文本、凭证、材料、合同等;

6、其他经批准的用印。

(二)公章的使用:

1、向客户或供应商所提供的对账单、收款委托书、财务信息、招标文书以

及公司的基本信息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部和财务中心批准后盖章。

2、合同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中心、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事

业部总经理批准,并需附上已审批通过的“合同审查会签表”后方可盖章。

(三)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按公章申请用印程序办理。

(四)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只限于财务中心使用;报关专用章只限于关务科使用。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

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报告、请示、通知、电文、函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业务管理类印章由专项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有关业务规定使用。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盖章。在办理签署担保合同时,相关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方可申请盖章。

第九条用印要求:

(一)使用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在 OA 系统提交印章使用申请或合同申请

会签表申请,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关人员审批。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使用以纸质审批单为准。

(二)印章保管人员应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前,应当依照审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文件审批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对于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文件,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印章保管人对所有用印应进行登记,记载文件名称、用印日期、印章名称、使用人、审批人等要素。

(四)申请使用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当亲自使用印章,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章应端正、清晰。

(五)因特殊情况需由申请用章人员携带公司印章外出使用的,应在印章使

用申请中选择外带用印,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关人员审批方能外借,借用印章无特殊情况当天应归还。

第十条印章内容变更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审计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责任约束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三)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用印的;

(四)超越职权范围、业务范围、违反规定指令用印的;

(五)违反规定,在空白介绍信、证明、合同、函件上随意加盖印的;

(六)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七)其他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

(八)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权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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