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厦门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电话:86·592·5883666传真:86·592·5881668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厦禾路 666号海翼大厦 A幢 16-18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大博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大博医疗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大博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4年9月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公示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5.2024年9月2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4年9月28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6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3.1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89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6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3.1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89元/份。
3.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6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3.1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89元/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5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1.2024年9月27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30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4〕713号”的《审计报告》、编号为“天健审〔2024〕714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公告及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予日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8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孙卫星陈桂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泽楷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