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0证券简称:哈三联公告编号:2024-071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提议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周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集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剑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39名,代表股份数为1955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390050股的61.79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947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390050股的61.544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4名,代表股份80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390050股的0.254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梁延飞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459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
68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50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94%,反对68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2%,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538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7%,反对
7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65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15%,反对7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8%,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律师、孙振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