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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97证券简称:意华股份公告编号:2024-04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温州意华接

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蔡胜才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87121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96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84906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54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215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16%。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

29976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76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52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20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9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076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52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慧律师、金海燕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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