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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石家庄·郑州·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
于2024年6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
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600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0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3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99%;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013%;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子公司沃特华本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2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9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674%;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3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高巧儿董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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