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证券简称:沃特股份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600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0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2%。
3、公司董事、监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3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3%;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沃特华本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2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74%;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高巧儿、董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