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证券简称:沃特股份公告编号:2024-065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8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630036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9.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85239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3Y00046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新增开立1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专户初始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储余额
招商银行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
深圳市沃特新材份有限公司755903996910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
0
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000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行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3996910000,截止2024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政、贺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