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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京泉华 --%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3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4

第四章责任追究...............................................5

第五章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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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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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当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秘办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

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秘办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设专职人员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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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董秘办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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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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