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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7-1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年6月2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4:30在江苏省无锡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8590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988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5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顾小军

表决情况:同意65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69%。

1.02周志东

表决情况:同意65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69%。

1.03陆卫东

表决情况:同意75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8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034%。

1.04张兆婷

表决情况:同意65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69%。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李兴华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5988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92%。

2.02黄培明

表决情况:同意65988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92%。

2.03唐建荣

表决情况:同意65988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9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王慧倩

表决情况:同意65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69%。

3.02王楠

表决情况:同意70988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9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0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851%。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69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2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表决情况:同意68569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2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24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7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5%,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为累积投票议案,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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