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17层1710-1712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一、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7
二、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主要内容......................................8
三、结论意见................................................9
1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格智能、公司指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指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万份,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激励计划》指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形成的《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激励对象名单》指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自律监管指南》指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炜衡指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指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项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数字存在小数时均只保留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炜衡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或要求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及炜衡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炜衡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
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炜衡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炜衡律师
已经对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承诺:美格智能已向炜衡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美格智能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
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炜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炜衡披露和提供,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炜
衡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美格智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证明、声明、答复或政府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出判断。
5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炜衡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炜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时,不表明炜衡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炜衡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格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相
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炜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格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炜衡律师同意美格智能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美格智能作出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6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文件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下列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和注销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
明: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
因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离职激励对象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拟注销离职激励对象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万份,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160万份的比例为0.88%。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回购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8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因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离职激励对象中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中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351万股的比例为0.85%,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1%。
3.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为: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激励对象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55元/股。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期间,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
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4.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和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股东
9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审议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减资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炜衡律师及炜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炜衡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罗宇华邓薇苗宝文
202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