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的要求,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汪新民先生、杨新发先生、王艳梅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汪新民先生、杨新发先生、王艳梅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