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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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7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968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73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8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4303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50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86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7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86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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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不对其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7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38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38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38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3%;反对382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9%;反对382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8%;反对40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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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9.7683%;反对38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5%;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9%;反对38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7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7、《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38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79%;反对38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74%;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清丽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田胡江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