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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3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法律意见书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2月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2024年

12月12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

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2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

3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1174137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9525%(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1名,代表公司股份

771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952%。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8名,代表公司股份1181847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2477%。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221名,代表公司股份771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5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4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孙震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6781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78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0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81%。

(2)选举边雨辰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390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3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8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94%。

(3)选举岳昕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3954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4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75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09%。

5法律意见书

(4)选举陈涛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4014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4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3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2%。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孙震先生、边雨辰先生、岳昕先生、陈涛先生当选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栾甫贵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4005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4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7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77%。

(2)选举卢远瞩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905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7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78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91%。

(3)选举刘维刚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4361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7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8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9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栾甫贵先生、卢远瞩先生、刘维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法律意见书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李娅女士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4126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5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48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44%。

(2)选举郑卫卫女士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573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9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52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52%。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李娅女士、郑卫卫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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