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1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就该报告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2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