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会议,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会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2会的意见,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
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可以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编制和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3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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