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九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2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如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3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
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4(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5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6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
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7(二)内部批评;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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