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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8 00:00 查看全文

ST天圣 --%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4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之一(公司未提起上诉),本次

上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上市公司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507.4926万元(已归还)

4、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近日

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1、2019年5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52号),起诉:(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

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2019年12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1(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号),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2020年3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刑初68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

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

4、2022年1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

渝刑终73号】,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2023年12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

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已退还)。

6、2024年1月,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提起上诉。

《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公司无罪,公司不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2年1月5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01月0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

2终30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男,系天圣制药控股股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

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公司财务部测算的利息为15512720.35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0587646.3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

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收到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上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3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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