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在假设信息披露义务人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
易相关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五、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
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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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财务顾问对该等专业意见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八、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九、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
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十、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财务顾问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十二、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
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十三、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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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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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2
目录....................................................5
释义....................................................7
第一节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8
第二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1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
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1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14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5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16
第三节对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17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1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
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17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或审批程序的核查.................................18
第四节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9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的核查.....................................1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19
第五节对资金来源的核查..........................................20
第六节对后续计划的核查..........................................21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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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2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21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22
五、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22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2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22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23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3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23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27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9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30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31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31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3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32
第十节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3第十一节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34
第十二节财务顾问结论意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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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胜电子指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香山股份指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均胜集团指股东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均普智能指
(688306.SH)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均胜群英指股份控股子公司
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香山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2607800股股份,占香山股份总股本的
1.974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6415200股,达到香山股份总股本的20.0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指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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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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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0870.1543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经营期限1992年8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联系电话0574-87907001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剑峰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2年8月7日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
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
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外饰经营范围
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
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均胜电子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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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均胜集团有限公司51745770136.73
2王剑峰350369592.49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46766612.46
4浙江融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8709631.20
5谢科鸟114000000.8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6113012580.80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均胜2号
7110723370.79
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8105329540.75
005L-CT001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环保主题灵活
998746200.70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
1096110200.68
品-018L-CT001沪
合计66783447347.4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产权控制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剑峰。截至2024年6月30日,均胜电子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王剑峰
57.50%
2.49%
均胜集团
36.7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胜电子所控制的核心一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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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持股比例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宁波均联智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
1行科技股份宁波86.65%制造;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有限公司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安徽均胜汽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车安全系统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2合肥60%控股有限公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司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主要为整车企业开发和生产驾驶员控制与车载传
3 Preh GmbH 德国 100%
感器系统、以及控制器和装配系统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直接控制的除信息
披露义务人外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持股情况号均胜集团直接持股
45.61%,并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通过均胜电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专用设备制造子间接控制(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均普智能
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0.8%的股
宁波均普智能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权;同时王
1宁波造股份有限公司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剑峰通过宁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波韦普创业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投资合伙企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业(有限合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伙)间接控制均普智能
13.03%的股
权
2宁波高新区高胜宁波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小企业发均胜集团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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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持股情况号
小额贷款有限公展、管理、财务咨询。接持股70%司
宁波韦普创业投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王剑峰直接3资合伙企业(有宁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持有99%的限合伙)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财产份额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均胜电子面向全球整车厂提供智能电动汽车关键技术领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业务分为汽车电子和汽车安全两大板块,其中汽车电子业务主要包括智能座舱、智能网联、智能驾驶、新能源管理等;汽车安全业务主要包括安全
带、安全气囊、智能方向盘和集成式安全解决方案相关产品。公司在全球汽车电子和汽车安全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凭借自身核心技术与自主研发能力,以先进的创新设计、覆盖全球的生产制造体系、可靠的品质管理以及始终如一
的优质服务,不断引领全球汽车电子和安全行业的发展,是各大汽车品牌的长期合作伙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均胜电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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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总资产5688684.815411209.345132668.14
总负债3776047.573640841.573447196.3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357903.441225289.961137327.46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66.38%67.28%67.16%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5572847.574979335.174567003.24
主营业务收入5531671.654949664.354502100.55
净利润124009.1723326.14-453546.2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40%3.35%-27.96%
率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其自有资金能够覆盖本次股权交易金额,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经济实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
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所受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如
下:
2024年6月,均胜电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因公司过往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况,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剑峰,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8月,均胜电子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49号)。因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剑峰,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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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切实整改。公司已咨询保荐人专业意见,加强相关部门培训与管理,组织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并督导相关工作人员在今后募
集资金的日常使用中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流程和用途,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均胜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均胜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受处罚不属于《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
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其他主体持股基本情况如下:
1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
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直接持有均普
智能(688306.SH)45.61%的股权,并通过均胜电子间接控制均普智能 0.8%的股权,是均普智能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通过均胜集团和均胜电子间接控制均普智能46.41%的股权;通过宁波韦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3.03%的股权。王剑峰先生合计控制均普智能
59.44%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直接持有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0%的股权。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详见本核查意见“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
家/地区的居留权
1王剑峰董事长中国中国否
2朱雪松副董事长中国中国否
董事、总
3陈伟中国中国否
裁
4李俊彧董事、副中国中国否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是否取得其他国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
家/地区的居留权
总裁、财务总监
5蔡正欣董事中国德国否
6周兴宥董事中国中国否
7鲁桂华独立董事中国中国否
8余方独立董事中国中国否
9魏学哲独立董事中国中国否
监事会主
10王玉德中国中国否
席
11郭费儿职工监事中国中国否
12戴申君监事中国中国否
13华慕文副总裁中国中国否
董事会秘
14俞朝辉中国中国否
书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
基于上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三节对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目的进行了陈述:
香山股份主营业务包括汽车零部件业务和衡器业务,其中汽车零部件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空气管理系统、豪华智能饰件和新能源充配电系统等。近年来香山股份的汽车零部件业务发展迅猛,以智能座舱和新能源充配电产品为主线,紧跟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产品竞争力日渐提升,单车价值量稳步上涨。
同时,伴随着客户矩阵的持续优化和扩大,香山股份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得以持续提升。2023年香山股份营业收入57.88亿元,同比上升20.16%;归母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增长86.86%。在客户和订单拓展方面,香山股份在稳定原有以奔驰、奥迪等豪华品牌为主的客户群体的基础上,还成功拓展了多个国内外新能源品牌的业务,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客户和产品矩阵。随着汽车行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的趋势,香山股份的经营规模有望持续扩大,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盈利能力全面提升,进入价值上升和放量增长的高速通道。
基于对香山股份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丰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投资布局,优化现有资产结构,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香山股份26078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比例为1.974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香山股份2641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甚至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暂无处置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或审批程序的核查
2024年8月26日,均胜电子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持计划的议案》。
2024年10月11日,均胜电子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持计划暨增加增持金额的议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无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四节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增持。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均胜电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香山股份2607800股股份,占香山股份总股本的1.9745%。具体情况如下:
变动方式变动时间增持股数(股)增持金额(元)增持比例
2024年9月18日至
集中竞价260780079549170.651.9745%
2024年10月17日
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均胜电子持有的香山股份股份数量、性质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股份性质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称
(股)本的比例(股)本的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2380740018.0256%2641520020.00%
其中:无限售
均胜电2380740018.0256%2641520020.00%条件股份子有限售条件股
----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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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2607800股股份,涉及交易对价为79549170.65元,其增持对价已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支付。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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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对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后续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未来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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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后续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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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五个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情况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持续保持香山股份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函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致力于智能座舱/网联系统、智能驾驶、新能源管理系统等汽车电子系统以及汽车安全系统等产品
的研发与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电子系统和汽车安全系统两大类,其中汽车电子业务主要包括智能座舱、智能网联、智能驾驶、新能源管理等,汽车安全业务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智能方向盘和集成式安全解决方案相关产品。
香山股份主营业务包括汽车零部件业务和衡器业务。汽车零部件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空气管理系统、豪华智能饰件和新能源充配电系统等;衡器板块主要
产品包括家用衡器、商用衡器及智能测量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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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和香山股份的部分业务同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与销售,然而汽车工业产业链较长,汽车整车包含3万多个零部件,涉及的零部件众多。随着汽车工业发展,汽车零部件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汽车业的推广使用,汽车工业内部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化。均胜电子和香山股份虽然均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但双方在产品类别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公司配件类型主要产品安全带汽车安全系安全气囊统智能方向盘集成式安全解决方案
智能座舱系统人机交互类产品、智能座舱域控制器等均胜电子
5G-V2X 车路协同解决方案、5G-V2X 集成式数
智能网联系统字智能天线解决方案等
汽车电子系 电池管理系统(BMS)、充电升压模块(Boost统 新能源管理系 er)、车载充电机(OBC)、直流电压转换器统
(DC/DC)
L2 到 L4 级别的智能驾驶域控产品,包括行泊智能驾驶系统
一体域控、驾舱融合域控及中央计算单元等空气管理系统(机械式出风口、电动式出风智能座舱口)、豪华智能饰件(真木表面饰件、真铝表面饰件、碳纤维表面饰件、新材料表面饰件)智能充电桩(包括智能交流桩、智能高压直流香山股份汽车零部件桩、随车充、放电枪等)、车内充配电产品新能源充配电(其中车内充电系统产品包括充电插座、高压系统充电线束、充电小门等,配电系统产品包括电池包断路单元 BDU、高压配电盒单元 PDU、电动汽车通讯控制器 EVCC 等)
由上表可知,虽然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均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但双方在产品类别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在智能座舱、新能源充配电系统领域存在协同。
(一)均胜电子与香山股份在智能座舱业务不涉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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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座舱业务方面,均胜电子的主要产品为人机交互显示总成系统、车载智能仪表系统、智能显示屏等智能座舱人机交互产品,以及智能座舱域控制器,产品形态如下表所示:
智能座舱人机交互产品智能座舱域控制器
香山股份的产品主要为各类空气管理系统及豪华智能饰件,主要产品形态如下表所示:
空气管理系统旋钮控制出风口屏幕控制出风口语音控制出风口手势控制出风口豪华智能饰件真木表面饰件真铝表面饰件碳纤维表面饰件豪华智能内饰
如上表所示,虽然香山股份和均胜电子均从事智能座舱业务,但实际交付的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产品类别上系互补关系,均胜电子与香山股份在智能座舱业务不涉及同业竞争。
(二)均胜电子与香山股份在新能源相关业务领域不涉及同业竞争
新能源相关业务方面,均胜电子主要提供电池管理系统(BMS),以及充电升压模块(Booster)、车载充电机(OBC)、直流电压转换器(DC/DC)等单
一及多合一功率电子产品,具体产品形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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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升压模块多合一功率电子产品
香山股份主要提供智能充电桩、车内充配电产品,具体产品形态如下表所示:
智能充电桩智能交流桩智能高压直流桩随车充放电枪车内充配电产品充电插座高压充电线束充电小门
电池包断路单元 BDU 高压配电盒单元 PDU 电动汽车通讯控制器 EVCC其中,均胜电子主要生产集成了主控制器、从控制器、均衡模块、高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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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器、电池状态指示单元、通讯模块、以及电池包断路单元(BDU)等模块的
电池管理系统(BMS),以及集成了高压配电单元(PDU)、车载充电机(OBC)、直流电压转换器(DC/DC)等单一或多个产品的功率电子产品模块总成。香山股份生产的电池包断路单元为均胜电子电池管理系统(BMS)的上游模块之一;生产的高压配电单元为均胜电子多合一功率电子产品上游模块之一,双方主要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性业务。香山股份生产的其他新能源充配电产品与均胜电子的产品不存在直接关联。
综上,均胜电子和香山股份虽然均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但双方在产品类别方面存在差异,不涉及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预计不会对香山股份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避免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公平对待各下属
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3、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
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函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香山股份已有合作,存在交易情形,具体参见本核查意见“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仍将持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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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并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的义务,不利用股东身份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函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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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最近两年一期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日常交易
单位:万元
2024年
交易方对手方交易内容2023年度2022年度
1-6月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4386.784781.791077.03
均胜电子及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1286.194715.0110948.83
子公司;均胜香山股份提供租赁87.23174.46473.63电子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均胜集团及其司其他收入262.45471.66519.12
子公司其他支出50.05109.4788.34
利息收入27.98135.47497.91
(二)提供担保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已担保方对手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经履行完毕
11000.002017-10-252030-10-25否
均胜电子及其
13000.002020-11-202023-11-19是
子公司;均胜香山股份
电子控股股东及其子公18000.002020-12-112023-12-10是均胜集团及其司
20000.002021-03-242024-03-24是
子公司
8000.002020-09-042022-09-04是
(三)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截至2024年初始拆借金拆出方拆入方6月30日余起始日到期日额额香山股份均胜电子及其
及其子公11446.241286.242021-01-012024-12-31子公司司
2019 年 11 月,均胜群英自均胜电子取得了 JOYSONQUIN Automo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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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s GmbH 75%的权益,应付股权收购款现金对价 50000.00 万元,于 2020年12月31日,应付股权收购款余额为11446.24万元。2021年,该应付股权收购款转为股东借款,均胜群英与均胜电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
4.35%,借款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逐年展期至
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均胜群英已归还1.016亿元借款,截至2024年6月
30日上述拆借金额余额为1286.24万元。
(四)股权出售的交易
单位:万元
2024年
出售方收购方交易内容2023年度2022年度
1-6月
均胜群英12%
均胜电子香山股份-51000.00-股权
2023年5月,均胜电子与香山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均胜电子以现
金方式向香山股份出售其持有的均胜群英12%的股权,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1000万元,系交易双方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277号)协商一致后确定。该次交易于
2023年7月完成股权过户;交易完成后,香山股份持有均胜群英的股权比例增加至63%。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经核查,2020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香山股份出售均胜群英51%的股权;2021年6月23日,为了保持均胜群英管理层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以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在上述股权转让中对香山股份所作的业绩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宁波均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科技”)与均胜群英中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宁波均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均享投资”)和宁波均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均好管理”)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均胜科技出资人民币1.68亿元收购均享投资与均好管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理合计持有的均胜群英约4.2%股权(均享投资与均好管理分别持有约1.89%股权和2.31%股权);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均胜群英业绩承诺期间,根据业绩完成情况逐期支付。香山股份第五届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刘玉达、徐彬,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张盛红,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赵双双;第五
届及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陆立英、赵文丽为均享投资的合伙人。
经核查,均胜科技已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同、默契或安排。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核查,除本核查意见及香山股份2024年9月1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节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第十一节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需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二节财务顾问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5(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王曙光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章志皓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英纵陈贻亮李鹏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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