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近日收到在任独立董事黄蔚先生、薛俊东先生、郭志明先生分别出具
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经核查评估后,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蔚先生、薛俊东先生、郭志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文件,结合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及符合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黄蔚先生、薛俊东先生、郭志明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