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7证券简称:周大生公告编号:2024-044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3民初251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系原告深圳市水贝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贝卡公司”)
与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水贝卡公司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
210746938.29元。因该诉讼事项水贝卡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3民初2514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水贝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780000元(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780000元予以抵扣);
2、驳回原告深圳市水贝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前述一审判决将成为生效判决,公司因本次诉讼所冻结的银行账户将会按法定程序解除冻结。
公司始终尊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基于前述原则所最终取得的公平、公正的生效判决结果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25147号。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