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1证券简称:瀛通通讯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8118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1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东莞园区(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京九路333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08人,代表股份80917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5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79174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4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174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45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共200人,代表股份742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4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742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5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2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4%;
反对26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4%;弃权
213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40%;反对26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0267%;弃权13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4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
反对57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弃权
112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98%;反对57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476%;弃权112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方梦茹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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