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证券简称:洁美科技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28137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内
容为: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430911905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49575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后的总股本4259544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1114528.60元(含税)(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股份登记日期间,因“洁美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保持分配比例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洁美转债”的转股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3日,鉴于公司将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为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期间总股本不发生变化,“洁美转债”在2024年11月18日至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洁美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1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现有总
股本为430912639股。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430912639股剔除已回购份股4957500股后的股
42595513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分
红总金额51114616.68元(含税)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51114616.68元÷430912639股×10=1.186194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0.1186194元/股=51114616.68元÷430912639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86194元/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4957500.00股后的42595513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2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11月2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11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394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425方隽云
308*****421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3*****431方隽云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1月19日至登记日:2024年
11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1、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调整说明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为: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51114616.68元÷430912639股×10=1.186194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30.1186194元/股=51114616.68元÷430912639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86194元/股。
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说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洁美转债,债券代码:128137)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80元/股,调整后“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68元/股,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根据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洁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洁美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君刚、欧荣芳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电话:0571-8815585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安排的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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