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44号
关于对张丽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丽香:
经查,你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4年6月26日至8月2日期间,你的配偶江云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18,000股,成交金额506,330元,累计卖出11,000股,成交金额326,8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