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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四年九月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1-888)808-2168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2024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刊载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147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81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687209101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8807444股,下同)。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2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48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42%。(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3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995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055%。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59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11%;

反对12025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7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84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48%;反对1202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2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57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91%;

反对12018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06%;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82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26%;反对1201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54%;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47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87.8298%;

反对1202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40%;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7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25%;反对1202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91%;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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