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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同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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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82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年6月6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2296827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0235%。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共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296827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023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3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按照累积投票制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郭立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2《选举刘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3《选举刘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4《选举杨晗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5《选举杜小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曾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选举杨春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3《选举钟春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4《选举郑向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张陈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2《选举王兰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22968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82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吴鼎陈佳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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