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投资提示: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为PPP 项目的实施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这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是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是PPP 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意义是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项目实施的规定体现了两个导向:一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二是强调守信践诺、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特别是严格约束政府行为,着力消除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后顾之忧
强化绩效管理,杜绝承诺固定回报。征求意见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合作项目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合作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强化绩效管理对于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有重要意义。
强化政府守信,保障社会资本利益。征求意见的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第四十条规定,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条明确PPP 项目应当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执行,不受政府换届等影响,对于提高社会资本参与信心有重要作用。
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支付。征求意见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再次明确PPP项目需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资本应长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这条是对社会资本的约束,不能转让股权,但依然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加速资金周转。
PPP 下半年或迎来超额收益阶段:历史上看,基建板块获得超额收益的充分条件是流动性边际改善,叠加财政刺激加大。今年以来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受限,必然转向更加依赖PPP,对PPP 的落地构成利好,虽然此前金融机构受一系列监管新规影响,对PPP 融资有阶段性放缓,但PPP 是政策支持方向,我们研究发现当前PPP 融资已经正常化。重点推荐铁汉生态、东方园林、美尚生态、葛洲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