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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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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银”)
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存
军律师、季亚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或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
议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确认函或其他书面证明,并保
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内
容一致.
1
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
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将《贝肯能源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议案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已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董事长陈东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7,446,42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3.606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
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4人,代表股份964,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99%.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2人,代表股份
48,410,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86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
东共计190人,代表股份14,579,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41%).出席本次
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的事项相符,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0:00时开始,于11:00时
结束.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表决票经二名监票人(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股东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
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现场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并通过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黎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7,579,61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13,748,489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
②选举杜晨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7,594,465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13,763,34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
议案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黎春女士、杜晨光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需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次应选独立董事2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
公司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乘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五、结论意见
4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LA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8
负责人
M
经办律师:
周存军
季亚丽
1-
2024年11月15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