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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08.26.

1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旦增卓嘎律师、次旺罗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定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

2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08月0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08月0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08月26日(星期一)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林琼岗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0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大会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08月21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办成员;

4.本所律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2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662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7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746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5的股份19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9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2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5%。参会中小股东参会方式为现场出席3人,网络出席116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提案名称累积投票

提案1、2、3为等额选举提案

1.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6人)

1.01选举庄存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白珍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乐勇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巴桑顿珠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1.05选举武慧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马莹莹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3人)

2.01选举曹敏忠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李子扬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胡洋瑄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选人数3人)

3.01选举万红路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王晓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选举王卿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非累积投票提案

4.00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提案1.00-2.0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7(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庄存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82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99%。

1.02选举白珍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87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11%。

1.03选举乐勇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表决情况:同意16578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96%。

1.04选举巴桑顿珠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82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96%。

1.05选举武慧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8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96%。

1.06选举马莹莹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82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79%。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曹敏忠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5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

9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1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996%。

2.02选举李子扬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8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17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51%。

2.03选举胡洋瑄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1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03%。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万红路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

3.02选举王晓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

3.03选举王卿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755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

10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

4、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57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

5、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57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

6、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584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

11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12(本页无正文,为《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旦增卓嘎(签字栏)

见证律师:次旺罗布(签字栏)

日期:2024年8月26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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