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24-09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5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55名,
合计持有股份115204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11%。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51名,代表股份129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名,代表股份7634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252名,代表股份3886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0815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33%;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8%;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9%。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85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1%;反对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3%;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038%;反对5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45%;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