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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变更仲裁请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19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24-08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变更仲裁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DC20233919 号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递交的以万里锦程、刘达、

杭州明颉、赵国、张林林、华安众泓、华安众泰、王秀贞、刘顶全、

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珠海众诚为被申请人的关于变

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请求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秋琴、曾紫钰

被申请人: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锦程”)、

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明颉”)、赵国、

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安众泓”)、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安众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成长”)、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事实与理由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争议案(以下简称“本案”),就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

2022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事宜,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87)。

因万里红继续未完成2023年度承诺业绩,且被申请人同样拒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一揽子解决案涉合同项下纠纷,在征得仲裁庭的同意下,申请人对仲裁请求进行了变更。

(三)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合计71328842股股份(其中包含2022年度应补偿股份50722504股,对应补偿金额=22.76元/股*50722504股=1154444191.04元;2023年度补偿股份20606338股,对应补偿金额=22.76元/股*20606338股=469000252.88元),由申请人分别以1元(人民币,下同)的总价回购并注销,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回购注销手续、返还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以各自补偿金额及分红款为基数,

自逾期之日起至补偿股份实际注销或现金补偿缴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计31375419.30元,具体为:针对2022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自2023年8月31日(不含本日)起至实际注销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4日);针对2023年度

业绩补偿义务,自2024年7月8日(不含本日)起至实际注销之日止(因时间过短,违约金额暂未计算,计算方法相同);

3、被申请人各自所持东方中科的股份不足以完成其自己的业绩

补偿义务的,不足部分以等额现金向申请人进行补偿;

4、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按比例(每位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数占上述补偿总股份数之比)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5、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但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就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等待仲裁开庭期间将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要求对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充分配合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并配合开庭工作。开庭时间尚未正式确定,还请各位投资者留意公司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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