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2月)
为完善和健全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
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引导股东长期和理性的投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优先采取现金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如下:1、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核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事宜
1、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