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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8095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8095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40人,代表股份数量226355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3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127917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67428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78318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5526565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人,代表股份数量195500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8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36人,代表股份数

量3085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6%。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37人,代表股份数量30981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恩捷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769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1886%;反对8415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公告编号:2025-025债券代码:128095债券简称:恩捷转债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7185%;弃权210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32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2.1272%;反对8415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7.1930%;弃权

210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798%。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持有“恩捷转债”(债券代码:128095)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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