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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09证券简称:红墙股份公告编号:2025-01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7日(周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971773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45%。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5843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25%。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5930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5930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5930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

反对9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602%;反对9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31%;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7%。

议案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5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

反对78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4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550%;反对78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28%;弃权4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2%。

议案3.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项目贷款暨抵押资产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5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8%;

反对9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弃权4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74%;反对9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31%;弃权4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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