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4-048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及业务开拓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新能源”或“甲方”)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钧与魏志英(以下合称“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拟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同时,为了降低本次对外投资风险,恒久丰德新能
源与第三方杨乖进签订了《担保函》,约定恒久丰德新能源的对项目公司的出资
款1000万元,通过杨乖进指定的投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杨乖进对1000万元款项返还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期限二年,自甲方开始支付1000万元款项之日起计算。恒久丰德新能源已于2022年9月14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转账给杨乖进指定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700万,占比97%,恒久丰德新能源认缴出资额300万(实缴出资额300万,为恒久丰德新能源要求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的出资款),占比3%。恒久丰德新能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转账给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后,剩余700万尚未投资到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二、进展情况
近日恒久丰德新能源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3民初382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杨乖进对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杨乖进承担偿还责任);
3、驳回原告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0.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乖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乖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61090.62元及保全费5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坚决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02日
2